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雨山区私营企业登记程序
2009-01-24 15:45  文章来源:雨山区政府网
文章类型:摘编  内容分类:政策

一、私营独资企业

允许从事私营独资企业的人员 农村村民、城镇待业人员(包括待业青年、闲散人员和其他无业人员)、离退休人员、留职停薪人员、企业下岗人员、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。

申请设立登记私营独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.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:身份证或户籍证明; 2.企业负责人的职业情况证明; 城镇待业人员为待业证明; 离退休人员应持离退休证; 留职停薪人员应持所在工作单位证明; 企业下岗人员、待退休人员应持再就业服务中心证明; 农村村民应持户籍所在地乡、镇人民政府的证明; 机关、事业单位退辞人员、科技人员应持人才交流中心的证明; 注:外省市人员除按上述条件外,还须有暂住证,50岁以下的提供计划生育证明。 3.申请负责人的履历表; 4.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; 5.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; 6.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; 7.申请从事国家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行业或项目,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; 8.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; 9.场地证明:《房屋租赁合同》、《房屋产权证明》; 10.与8个以上拟雇佣者签订的协议或雇工意向书; 11.8个以上雇工的身份证明和职业情况证明; 12.企业人员花名册; 13.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。

申请私营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.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; 2.其它有关文件证明。 申请私营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.企业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; 2.资产清理和处理报告; 3.债权债务清偿证明或债务清偿保证书; 4.营业执照正、副本及企业印章。 5.其他必须提交的文件、证明。 申请私营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.私营企业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; 2.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; 3.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; 4.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:身份证或户籍证明; 5.分支机构负责人职业情况证明; 6.分支机构场地证明:《房屋租赁合同》或《房屋产权证明》; 7.其他必须提交的有关材料。 申请私营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独资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。

申请私营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.独资企业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; 2.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印章。 二、私营合伙企业 允许从事私营合伙企业的人员 农村村民、城镇待业人员(包括待业青年、闲散人员和其他无业人员)、离退休人员、留职停薪人员、企业下岗人员、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。

申请私营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.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; 2.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; 3.全体合伙人的职业情况证明; 4.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; 5.合伙协议; 6.出资权属证明; 7.场所证明:《房屋租赁合同》或《房屋产权证明》; 8.申请从事国家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行业或项目,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。

申请私营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.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; 2.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; 3.法律、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,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; 4.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
申请私营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.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; 2.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; 3.企业债权债务清偿证明或债务清偿保证书; 4.营业执照正、副本及企业印章; 5.国务院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
申请私营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.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; 2.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; 3.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; 4.全体合伙人委派的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,职业情况证明; 5.分支机构场所证明:《房屋租赁合同》或《房屋产权证明》; 6.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。 7.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,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。

申请私营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.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; 2.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; 3.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
申请私营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应提交的材料 1.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; 2.营业执照及印章。 三、自然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金最低限额:科技开发、咨询、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;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;以商品批发为主,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。

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.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; 2.自然人的身份证或法人股东的资格证明; 3.自然人的职业情况证明或法人股东投资决定书; 4.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; 5.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; 6.公司章程; 7.具有法人资格的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; 8.公司人员花名册; 9.公司住所证明:《房屋租赁合同》或《房屋产权证明》; 10.法律、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审批的,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; 11.公司股东大会纪要、公司股东会议决议、公司职工大会纪要。

申请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.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; 2.依照《公司法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; 3.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
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.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; 2.法院破产裁定,公司依照《公司法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,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; 3.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; 4.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及企业印章; 5.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股东应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
申请分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.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; 2.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; 3.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登记机关盖章的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复印件 (外地公司还须有登记机关出具的同意异地设立分公司的文件); 4.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和职业情况证明; 5.经营范围涉及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,须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; 6.分公司住所证明; 7.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。

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证明 1.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; 2.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
申请分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证明 1.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注销分公司的决议文件; 2.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; 3.分公司的《营业执照》及印章。 受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受理地点:马鞍山市湖西南路市工商局个体私营科 联系电话:222565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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